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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相关标准及流程

2017年09月18日 00:00  点击:[]


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请假相关标准及流程。

一、各种假期的时间期限及相关待遇

(一)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5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全额发放,往返的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二)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7天丧假,在外地的,可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全额发放,往返的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三)产假

女职工正常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假15天,剖腹产增加15天。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5天。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产假遇寒暑假不顺延。

(四)哺乳期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假(含人工喂养),每次三十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五)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请假时必须持有医院诊断证明。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停发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2、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停发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基本工资按90%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停发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3、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停发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基本工资按70%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停发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基本工资按80%标准发放。

(六)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事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全年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事假期间工资按照《吉林艺术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探亲假

因高校有寒暑假,根据相关规定,不另设探亲假期。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按照相关规定报销一次车船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报销一次车船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流程及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须填写《吉林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

(二)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中层干部请假,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请假期满后,请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本流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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