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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11月18日 17:28  点击:[]

吉林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笫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省级负担部分列入省级年度预算。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我校,我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进行发放。

第七条 我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学子卡中。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体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我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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